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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百态中诠释基层治理——《县委大院》为现实题材增添新的“打开方式”******

  光明日报记者 牛梦笛 光明日报通讯员 孙小雪

  近日,温暖现实主义题材剧《县委大院》在央视一套首轮播出收官。据“中国视听大数据”(CVB)统计,该剧每集平均收视率1.944%。该剧从“基层治理”的角度切入,让观众在一幕幕烟火日常和民生百态中领略县委大院生动的故事,不少观众直呼“追剧追出上班的感觉”,年轻观众组团探讨“考公的尽头”。

  《县委大院》何以掀起如此热闹的追剧潮?该剧由“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展现基层干部和群众携手共建家园的群像故事,以潜移默化、共情共勉的方式传递上下一心的精神风貌,为现实题材增添新的“打开方式”。

  立足现实,多维度描绘基层群像

  在《县委大院》生动的故事之下,是丰富立体的群像。从剧集“共建光明”版海报中可以窥见一隅:梅晓歌、艾鲜枝等领导现场指挥,基层干部群众齐心协力添砖加瓦,一幅充满温暖现实主义的基层干群全景图就此定格。《县委大院》从不同性格特点的光明县干部群众出发,讲述了县乡一线机关的工作和生活日常,折射出新时代基层干部为人民幸福生活奋斗的美好愿景,引发广大观众的共鸣。

  作为一部群像戏,《县委大院》细腻地刻画了众多人物的性格,无论是干部还是群众,都是多维度、立体化的。《县委大院》的编剧王小枪为积累创作素材,挂职担任副县长六个月,这段切身经历为塑造生动立体的人物形象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审慎坚定的梅晓歌,雷厉风行的艾鲜枝,淳朴真诚的林志为……众多栩栩如生的角色让观众印象深刻:干练的梅晓歌因财政紧张,会“腆着脸面”向其他县借钱;行事一板一眼的吕青山被钉子户引到现场,也会开始好言相商;开发商郑总听说居民拆迁变卦,被训之后强颜欢笑撇清关系。剧中的每个人物都有着普通人的真实一面:有进退两难时候的迷茫,也有焦头烂额的疲惫,因此造就了每个角色鲜活生动、充满记忆点的性格特点,一幅鲜活的基层群像便就此展开。

  王小枪表示,这部剧的故事和人物都是虚构的,但是这些虚构人物背后的温度和质感都是真实的。“现实题材作品,细节的真实感是第一道关”。《县委大院》通过平凡人的视角,让观众看见光明县“真实”的行政生态圈,从而得以窥见大时代背景下千千万万个基层干部。

  聚焦一线,以小见大彰显基层治理价值

  用小人物折射大时代,以小切口讲述大主题,细小的工作事件逐渐剖析出县委大院的各个层面:工厂生产环境考察、老城区的拆迁与重建,以及群众的突然上访,县委大院中的工作实则是一系列关乎光明县生存发展的大事,对应着基层治理中的难点、痛点、破局点。比如,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梅晓歌“明察暗访”后让羊汤店老板帮忙发起座谈会,面对面接受商家老板吐槽和抱怨。问题浮出水面,困难逐一解决。在故事推进的过程中,剧情将一个个散点编织成线、成网,可视可感的基层治理图鉴一点点铺就出来。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张德祥认为:“主创注目于基层,基层遇到的涉及社会发展与群众切身利益的环节,基层干部的作风与作为都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对当下的基层工作有一定的示范和启发效应。”《县委大院》对不同层级干部的执政理念、工作作风描绘得细腻真实。特别是在推进拆迁、环保、医改等重点工作中,更是将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党员群众的价值观和企业老板的利益观刻画得入木三分。《县委大院》里,基层干部一边担起省市拟定的发展任务,一边着手基层治理的棘手难题,而这些困境也正是基层工作千头万绪的浓缩,透过《县委大院》整个剧情的故事脉络,观众看到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各个系统的一个个缩影。

  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虽然一部电视剧难以概括完基层社会治理所面临的所有现实困境,但由此带来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未竟之问却值得深思。借由这部电视剧,更多人把目光投向县域,拓展和深化了普通人对县域治理的认识和理解。

  《县委大院》“以小见大”,对县域治理结构、县域基层生态进行呈现,带领广大观众走近了这看似遥远却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基层话题。《县委大院》真正做到了扎根现实,融合生活化场景和细节,赋予角色烟火气,以光明县辐射基层百态,这种从“个体”到“时代”的格局层次,也让该剧成为现实题材中颇具代表性的力作。

  以人为本搭建共情桥梁,全民关注引热议

  虽然《县委大院》是以光明县作为“基础坐标”,但许多观众觉得,“剧情好像能‘辐射’到自己的生活”。基层工作桩桩件件,怎么呈现才能真实且生动,让观众有代入感?《县委大院》给出了答案:通过渲染最易共情的情感,把看似零散却悉数归于基层治理中的典型难题拍“活”。

  在个性鲜明的人物群像、层层推进的基层治理日常之外,真实生动的人情往来是《县委大院》的一大看点。正如中国传媒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友军所言:“县委大院生动塑造了致力于乡村绿色发展、为民生奔忙的基层干部形象,主创没有将他们视为图解政策的符号,而是写出了他们的喜怒哀乐。”如迁坟事件不被理解,作为干部的郝东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得到奶奶的理解。剧中描绘的这些人际交往的故事,无不是基层干部间为了人民的美好生活互相支持、彼此成就的印证,也因此打动观众。

  《县委大院》将目光聚焦在光明县的基层工作,真正折射出基层治理的多样内涵:一个多方人员沟通的场域,一个家庭式的集体和一群有人情味的基层干部。观众体验的真实生活是什么样,故事情节发展就是什么样,如此一来,观众在看剧的时候更有代入感,也能够更深层次地了解基层干部的真实工作状态。

  “县一级阵地,必须由心中有党、对党忠诚的人坚守”,这是剧集开篇的一句台词,更是国家对“县委大院”的具体要求。如今,《县委大院》首轮收官,但该剧的价值释放并没有就此止步。其中,将镜头聚焦真实个体描绘基层群像,以人为本搭建共情桥梁的现实主义创作手法值得借鉴,为今后现实题材作品带来更多思考。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9日 09版)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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